管城回族区民政局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方案》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财政局  时间:2022-08-18 16:23:10  

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21812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方案》(豫民〔20216号)。816日,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对之进行转发(郑民文〔202191号)。根据以上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管城回族区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管城回族区民政局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2021817     

 

 

 

 

 

 

管城回族区灾后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灾后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有效防止因灾返贫,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丝毫不能麻痹,丝毫不能放松,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二、目标任务

以受灾群众中的低收入人口为救助重点,把解决灾后困难群众面临的基本生活困难作为重要工作,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渠道,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摸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底数和兜底保障需求,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加大救助保障力度,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避免因灾造成的规模性返贫,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救助保障政策,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效率,提升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加强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帮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政府或社会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捐赠的救灾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用好用足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提高临时救助效能。

(二)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加强分类施救力度。各街道要全面排查受灾群众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底数及基本生活情况。对受洪涝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对基本生活受汛期灾害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受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户籍不在本地的,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除死亡情形外,在本季度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三)落实救助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对受灾群众中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通过增加低保金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因灾造成自理能力下降的特困人员,及时重新评估生活自理能力,提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对因灾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养育金等资金。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情况,达到启动条件的及时协调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凝聚救助合力,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畅通社会救助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巡查探访,帮助做好灾后救助帮扶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拨付捐赠款物。持续引导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机构、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为老人和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灾害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不留空档期,夯实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受灾困难群众人数和兜底保障需求,为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提供数据支撑,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帮扶。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和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贪污、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确保救助资金、受捐赠款物发放及时,规范透明、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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