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管城回族区辖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已在管城回族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际到位资本金和增资是指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经济组织资本,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符合管城回族区产业发展导向,避免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低产出的落后项目;
(四)新设立或增资的项目实际到位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资金不低于300万美元,资金到位情况以商务部系统核准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管城回族区鼓励外商外企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鼓励外商外企投资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合同(协议)、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原件、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银行进帐单;项目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须有二维码等验证方式;
(五)申报单位须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原件备查,按照规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本文件所列要求提供的各类型材料顺序按序装订(统一使用 A4 纸)。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及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