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2022年稳经济促增长18条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补的实施细则
来源:科技局  时间:2022-08-18 16:04:54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管城回族区2022年稳经济促增长18条-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着力简化行政流程,压缩申报时限,提升行政效率,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条件时,力争实现企业申报“只跑一次”。

第三条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设立电话、网络、来信、现场等多种咨询方式,规范政策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和公开,确保咨询便捷、答复准确及时。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提供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联系方式:66360220

二、申报要求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工商税务关系在我的企业;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区科技局针对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初审,区科学技术局复审,由区领导小组会进行认定。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为pdf文件,同时报送。

第五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型创业与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总技术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的0.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对市级及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企业申报奖励时需提供:

(1)技术合同

(2)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证明材料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4)销售合同、专利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承诺书。

三、附  则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管城区企业信用失信记录名单。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八条 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书面承诺至少3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管城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同《管城回族区2022年稳经济促增长18条》。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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