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科技局开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期学习活动
来源:管城回族区科技局  时间:2022-04-06 17:08:53  

4月2日,管城区科技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会上,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科负责人带领大家学习解读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了学习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信息有广泛的内容。有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采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失信者将处处受限。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根据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性扶持资助;限制高消费等。  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将受重罚。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条例,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管城区科技局将紧紧围绕宣传《条例》和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等职责,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宣传和监管,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积极做好《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微信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生根,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助力管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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