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提示】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利好创业者
来源:钱江晚报  时间:2020-12-08 09:16:59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有企业破产法而无个人破产法,只能称之为“半部破产法”,也就是说不足以支撑整个破产制度的运作。这方面的探索,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可谓走在国内前列。从2018年底以来,浙江温州、台州、丽水等地就逐步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

  何为个人破产?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人资不抵债后,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来申请债务“部分豁免”,即通过部分债务免除,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所需,避免因债务而陷入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以至于一蹶不振,永远抬不起头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个人破产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个人因创业失败等原因而背上债务包袱,自然要为此承担后果和责任。但这不应该是一种无限责任,应当允许个人获取必要生活用品,更应通过制度来鼓励其重新创业、东山再起。这样的制度安排,其实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都是有益的:债务人有机会满血复活,也就更具有偿债能力,而社会因此少一个失意落魄的人。

  要知道,财务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人信用破产。欠债之人既有赖皮无耻的,也有诚实而不幸的,而个人破产的探索和实行,就是要给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机会。所以,这是一件跟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大事,这事做好了,对社会是一个贡献。

  和公司破产颇为类似的是,个人申报破产涉及千丝万缕的复杂事项,顺畅运行并不容易。如果申报条件过于苛刻,相关制度可能发挥不了太多积极作用,而如果失之以宽,又可能给一些用心不良的债务人留下漏洞可钻。比如,怎么合理确定个人生活必需品,如何界定应豁免债务,如何确保个人财产申报的真实可信度,都需要相应的细则来支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因为有债而把人逼上绝境,却有失厚道。该在什么时候保持中立,又该在什么时候强力介入,要有具体规定,这样才能既体现制度的刚性,又体现制度的柔性。

  经过这些年来的试水,加上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具备制度支持与现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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