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没办多久,却遭遇健身房“跑路”,不少消费者遭遇类似负面消费体验。近来,针对健身房等预付卡消费带来的行业乱象,深圳、上海等地推出“后悔药”,一段时间“冷静期”内可予退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预付卡“冷静期”引起不少网友“点赞”,但一些业内专家认为,真正让“良币”驱逐“劣币”,还需不断完善预付卡消费监管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让消费者“静一静”,多地新措剑指预付卡乱象
预付消费易“跑路”、开卡容易退卡难、口才一流服务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相关消费与日俱增,但部分健身房带来的体验却难言满意。
来自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收到1537宗涉及健身服务预付卡消费的投诉,有关健身行业关门停业的投诉189家。
为减少健身房预付卡消费模式带来的负面体验和风险,不少地区开始采取措施。今年10月下旬,深圳市消委会联合10家健身品牌举办健身行业品质承诺活动,推出“七天退款冷静期”和“私教课程不捆绑消费”承诺。
11月初,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等共同制定《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健身卡的“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
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的企业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如企业承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高于国家标准、企业的消费评价指数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企业针对消费者维权诉求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等。
消费者张女士说,之前健身房突然说有大量的优惠,在工作人员的营销下张女士充值18000元,但还没消费经营场所就停业了。“如果他们敢承诺七天未消费可退费,意味着企业并不是抱着‘一锤子买卖’的心态,而是靠实力和品质取胜。”
“冷静期”可以进一步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深圳市原始人健身俱乐部运营店长樊女士说,一些消费者存在冲动消费情况,在七天的时间内可以退款,这样可以提升行业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
“冷静期”扩“后悔权”边界,专家认为值得提倡
实际上,近期健身行业热议的“七天退款冷静期”,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有相似之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说,目前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还仅局限于线上购物,当面交易的接触式购物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包括健身在内的线下消费领域,并没有涵盖在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重表示,“七天退款冷静期”实际上是将“后悔权”扩张适用于健身行业。但消费者协会并非行政管理机构或健身行业管理机构,因此宜通过消费者和健身房自行订入合同以及调整格式条款的方式进行。
“‘七天退款冷静期’还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后悔权’,更是‘体验期’。”消费者李女士说,健身卡一般都金额较大,消费持续时间较长,与普通商品相比,更需要通过亲身体验才能对健身机构的各种设施和服务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些专家认为,结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的认识程度,以及退款后能否使相关“商品”恢复原状等进行综合权衡,“冷静期”还可进一步探索复制推广到其他线下行业。
不光“静一静”还要“管一管”,完善预付卡监管机制
实际上,预付卡乱象频出的不只是健身行业。在餐饮、美发、美容等领域,预付卡消费几乎成为“标配”,一些商家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预存大量现金,但有些涉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甚至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
不少专家认为,一方面类似“七天退款冷静期”的自律举措值得鼓励,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预付卡消费监管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邓永表示,健身房夸大宣传甚至“跑路”,是预付卡消费乱象的侧面反映,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对预付卡发卡主体的监管不到位。
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预付式领域相关立法,规制发卡主体、发卡行为和发卡金额,加强对预付款的资金监管。同时,理顺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经营者及时查处、及时公示。
10月下旬,《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除了“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外,还提出江苏省建设统一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依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信息归集、公示、查询和风险警示服务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说,不断强化经营者在法律上的义务,不断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消费者权益就能更加有效地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