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星小区擅涨小区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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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明月路19号城市之星小区,物业在未与业主协商、未公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上涨2017年小区停车费,上涨幅度高达50%。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请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为民做主,维护市民的合法利益。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城市之星小区擅涨小区停车费问题,据我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实,该小区物业已于2016年12月31日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现小区停车费到期的业主正在办理续缴费工作。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郑价法〔2015〕3号文)通知要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郑州市《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废止。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感谢您的来信!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2017/1/6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