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知识问答
来源:区保密局   时间:2018-07-25 14:55:00  

  1、新《保密法》赋予执法主体哪些行政职权?

  答:新《保密法》将县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改称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并赋予处分建议权、处分监督权(即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建议拒不执行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保密检查权、限期整改权、责令停止使用权、督促调查权、泄密查处权、定密纠正权、涉密载体收缴权、密级认定和鉴定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认权、网上涉密信息删除权、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权、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权等行政职权。

  2、新《保密法》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如何惩处?

  答:过去,违反《保密法》规定,必须造成泄密后果才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3、新《保密法》对机关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新《保密法》对机关单位负责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二是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三是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四是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五是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六是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5、新《保密法》对定密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这一规定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和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6、新《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权益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新《保密法》第8条、第35条第4款规定: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这些措施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7、新《保密法》对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提出了哪些原则?

  答:新《保密法》第4条、第27条、第29条、第49条第二款规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不定密或不应当定密的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8、新《保密法》对泄密报告有何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3条、第28条、第40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论是否有权处理,都必须接受公民的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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